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7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8543311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池州市永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7#地块甲地国际商贸城三期专业市场综合楼三106、106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Y39F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池州市永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池州市永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