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85433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70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