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86号
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118号黄山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649H。
法定代表人:苏青青。
被申请人:中建恒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绿蓝小区D号402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92640753。
法定代表人:黄少鸿。
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恒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35×××03)。该申请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出具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恒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35×××03),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