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1202民初1865号
原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皖1202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皖12民终4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申请追加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邦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又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第三人都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国鼎公司与第三人都邦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第三人都邦公司又将该施工合同中的部分消防工程分包给被告安泰公司进行施工,上述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安泰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因第三人都邦公司欠其工程款,为此诉至本院要求第三人都邦公司支付工程款,要求原告国鼎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安泰公司在该案件中已将被告***代表其公司向原告国鼎公司代借的50万元作为预付工程款50万元予以扣除。而原告国鼎公司又把该50万元作为被告安泰公司和***向其公司借款为由主张权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国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安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规定》第二条规定,拟判决如下: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原告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一份,证明原告的原称即阜阳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二者是同一主体。 证据三、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公示报告一份,证明被告安泰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2015年2月12日《借款协议》、转款凭证、借款结算单各一份,证明2015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安泰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当日,原告即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证据五、国鼎公司与都邦公司A3-5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A区工程(包含A区3-5楼消防、通风工程等)系都邦公司承建,***及安泰公司无权以工程款抵扣借款。 证据六、都邦公司《证明》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系国鼎公司发包给都邦公司承建,都邦公司明确不同意从工程款中抵扣借款。 被告***辩称,1、答辩人与国鼎公司原无经济往来,现法律关系是因“国祯家园”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国鼎公司,工程承包单位为都邦公司,消防工程分包单位为安泰公司。2、2015年2月12日,答辩人与国鼎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名为借款,实际性质为支付工程款。该协议内容明确为解决乙方(即答辩人)工人工资实际困难,借款期限从乙方实际收款项之日起开始,至下次办理付款之前,债务担保为乙方以国祯家园项目A3-5楼消防、通风工程款担保甲方(即国鼎公司)债权的实现,且当日国鼎公司向***账户转款用途明确为“工程款”。故本案借款实际性质为工程款。另,从借款期限角度考虑,如借款未到期则不需还款,判断借款期限是否届满,必须审查工程款支付的情况。3、国鼎公司从未履行合同向答辩人支付借款。假如本案仅审查借款协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国鼎公司举证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留言明确为“工程款”,说明款项性质为工程款性质,国鼎公司从未履行过借款协议,从未向答辩人支付过借款,答辩人当然也无需偿还借款。四、按照答辩人与都邦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及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国祯家园”A3、A4、A5楼及人防地下室、A1#地下车库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及《“国祯家园”A6-A12#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工程款决算审计后一周内,付至审计结算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质保金(均为无息)。2016年3月14日,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国鼎公司委托,作出皖中信咨字(2016)第X134号国祯家园A区消防工程审核结论,审核后造价为6169896.51元。因刘冠华于2016年3月31日通过以房抵债收工程款93万元,***于2015年2月12日收工程款50万元,合计143万元,已由安泰公司按工程款处理。故本案50万元系安泰公司认可的预付工程款。综上,本案所谓借款,真实性是工程款,本案应审查国鼎公司拖欠工程款的金额是否大于所谓借款金额,进而确定答辩人与国鼎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仅审查民间借贷,国鼎公司未履行借款协议,请贵院依法驳回国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敏 审 判 员  王彬 人民陪审员  兰艳
书 记 员  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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