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民终1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西清路666号国祯柳青花园4#商业楼M101-M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2089806Y。
法定代表人:任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649H。
法定代表人:苏青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290869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马林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