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民终4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京路1888号国祯家园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290869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118号黄山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649H。
法定代表人:苏青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田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