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3503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邢慧慧,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全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803444T。
法定代表人:**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龙、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鹏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