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02民初3176号
原告: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黄山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855053。
法定代表人:卢建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伟,安徽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安徽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XX龙,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全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803444T。
法定代表人:XX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龙、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凌 峰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陶 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