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02执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XX龙,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803444T(1-1)。
法定代表人:XX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蔡素芳,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XX龙、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蔡素芳拆迁补偿款615139元。
二、该款提取至开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账号:208290102100000999000053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昌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