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02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尖泉区慧湖路东庄巷。
被执行人:XX龙,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宁堂行政村王营。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阜阳市颍州中路全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XX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蔡素芳,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宁堂行政村王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52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XX龙名下有皖AEY100号宝马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龙名下皖AEY100号宝马牌车一辆。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折价抵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昌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