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4执2551号
申请人:阜阳市大家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西龙腾万霖花苑东区11#楼,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2341202MA2PH7RN5X。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泉区颍州路巨川广场A座七楼708室,法定代表人:高琦,机构代码:76901066-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大家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大家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债权1205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