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319号
原告: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吴湾路71号综合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瑞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天河科技园Y1路西铁路线以南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瑞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