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2560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吴湾路71号综合楼办公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54384E。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怀银于2019年7月18日以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决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怀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