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2811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吴湾路**综合楼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宏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