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和、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执恢543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满族,1954年8月18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光,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佳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光,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吉林佳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6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经审查符合恢复立案条件,恢复执行案号(2021)吉0106执恢540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23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本院已对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二、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权利证号xxx,丘地号xxx,建筑面积4454.71平方米房屋,因有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依法轮侯查封;查询到吉林佳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不动产单元号:xxx土地,因有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权利证号:xxx号,面积21561平方米的土地,因有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依法轮侯查封;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及吉林佳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和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