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恢6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
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8)吉01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70035(执行费64926元)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