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恢47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9)吉0102民初6552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 刚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