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9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10月25日,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并由吉林省一法诉讼保险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700万元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告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字第号,栋号7-,建筑面积4454.71平方米房屋。
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季
人民陪审员杨万田
人民陪审员孙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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