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天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安徽省宿州市天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皖1302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磬云路汇金广场C座2楼,组织机构代码00319207-9。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天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港口路港口小区2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81093085A(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宿埇国土资执罚〔2018〕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新农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立案查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罚款1276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等。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日作出宿埇国土资执罚〔2018〕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07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解集乡马台村刘家组西侧非法占用21276.3平方米土地建设新农村。该宗土地在《解集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农村居民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听证告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对听证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规定,处罚决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1276.3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罚款127657元。告知被执行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6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2018年12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申请执行人定于2018年3月26日15时进行听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宿埇国土资执罚〔2018〕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决定进行行政处罚听证,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故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宿埇国土资执罚〔2018〕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安徽省宿州市天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罚款127657元,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解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