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天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宿州市天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421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
被告:***,女。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天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天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付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