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申7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桐城市泰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腾街道坊正村泰利新城明珠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00041051。
法定代表人:曾庆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4356Q(1-1)。
法定代表人:齐丰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昶,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系该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桐城市泰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8)皖0881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桐城市泰利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徐芳水
审判员 石庆明
审判员 丁绍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修
书记员陈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