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劲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87QK3B(1-1)。
法定代表人胡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高桥镇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4356Q(1-1)。
法定代表人齐丰年,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劲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8民初37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安徽劲胜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要求退还的是投标保证金不是工程保证金,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被上诉人只有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除此之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书面或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关系。本案不应适用有关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劲胜建设有限公司持有彝良县B5隧道的中标资质,安徽劲胜建设有限公司欲将其工程承包给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并要求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如果要承包工程,须向安徽劲胜建设有限公司缴纳600000.00元保证金的陈述,结合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不是招标人的安徽劲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转账600000.00元并备注该款系宜昭二期B5隧道(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的实际,可知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劲胜建设有限公司存在达成宜昭二期B5隧道有关合同的合意,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安徽劲胜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荣蓉
审判员 杨稳香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