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保1399号
***、***、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40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148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网络资金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发现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81民初401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