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06执129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6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24915.34,并承担诉讼费用、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表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0106执129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