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荣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22民初312号
原告:沙洋县荣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洪岭大道西侧1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5J8B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3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滨江新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高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435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光大绿色环保能源(沙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高阳镇向阳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5UPW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8年6月3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一般代理。
原告沙洋县荣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光大绿色环保能源(沙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沙洋县荣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洋县荣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荣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2702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