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众帮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华强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众帮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1067号
原告:池州华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光大道以西、双龙路以北地块标准化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众帮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维鹏。
第三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永明路1号徽商城。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华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