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顺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2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顺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郊砀山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510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部桥直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3972050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841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顺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2民初43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顺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认为: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顺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1800000元、逾期利息10464.16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及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47元,申请执行费206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4500万元股权,暂无法处置。经实地调查发现,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已搬离其工商登记地址,去向不明,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亦基本停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徽顺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2执29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晨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