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顺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砀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6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85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96082.8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7341元,合计人民币503423.8元。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342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