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安徽鑫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天堂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民初1811号
原告:安徽鑫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寨大市场13栋24、2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5703089L(1-3)。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荣,安徽胡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媛,安徽胡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县天堂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寨县天堂寨镇前畈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600324107X6。
负责人:李慧,该镇副镇长。
原告安徽鑫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县天堂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安徽鑫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861628.6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2日,原告经公开招投标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为金寨县天堂寨镇为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2.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为天堂寨镇人民政府加固及改造工程(土建装饰)土建、金寨县天堂寨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安装、金寨县天堂寨镇为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市政;金寨县天堂寨镇为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园林、金寨县天堂寨镇为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入口门楼土建;3.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5天,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4.合同总造价为5067063.62元,工程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5.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经相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审计总价款的97%,余下3%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相关单位核查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6.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验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第29天起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不支付工程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56天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8.工程量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签证等工程量办理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始工程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多次对工程进行了变更。2018年7月3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经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合同内造价为5067063.62元;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造价为6671753.78元;合同内减少的工程造价为2077788.78元,合计工程总造价为9661028.62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800000元,尚欠工程款4861028.62元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此状诉至贵院,望贵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鑫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天堂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向本院起诉前双方已达成协议,金寨县天堂寨镇人民政府已向安徽鑫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安徽鑫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再向法院起诉已无具体的请求,亦无再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鑫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88元,退还原告安徽鑫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詹政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郭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