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3民初4948号
原告:**,男,汉族,***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兰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7737475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男□女,汉族,﹍﹍﹍年﹍﹍﹍月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事项:
(﹍﹍﹍)皖1503﹍﹍﹍﹍﹍号民事﹍﹍﹍﹍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皖1503﹍﹍﹍﹍﹍号民事﹍﹍﹍﹍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元,并承担诉讼费﹍﹍﹍﹍元。现被执行人逾期未付,故申请执行。
此致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