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2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意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特步大道238号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63169H。
法定代表人:曹秀正。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840336。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本院在执行安徽意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