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意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08民初295号
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枫路69号金瑞创业基地(原晶源电子检测中心)3楼207房。
法定代表人:肖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外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男。
被告:安徽意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特步大道238号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曹秀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潮涛,男。
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意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05元,由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峰
审 判 员 李艳丽
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