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阜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一初字第02365-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付长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中阜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安徽中阜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告***涉嫌职务侵占不起诉,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刑事申诉,现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办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