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工业园果园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中有仲裁和提起诉讼条款,双方在管辖选择上表述不清,无法确定双方明确的管辖权约定,上诉人认为应先行仲裁。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部分工程款属实,但已转变为债务关系。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在牡丹江市东安区进行诉讼。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到林口县人民法院起诉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一案,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协议》、《检验报告》等证据,因此,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协议》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如有争议,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既然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