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圣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海林市妇幼保健院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3民初1217号
原告:通辽市圣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大街西段华泰家园11#楼3层131室。
法定代表人:李桂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林海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吕玉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工业园果园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94775P。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长宏,该公司员工。
原告通辽市圣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市妇幼保健院、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通辽市圣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通辽市圣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耀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