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025财保28号
申请人: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X6794775P(1-1),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牡丹江市营业部的存款XX0000元(账号16896XXXX8078、170202XXXX257)予以冻结。案外人***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的存款XX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牡丹江市营业部的账户存款XX0000元(账号168967XXX078、17020XXX125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案外人***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的存款XX0000元(账号23050XXXX63105)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X67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