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521号
原告: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1楼C座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89129030。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栋、汪迎春,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