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3565号之一
原告:阜阳市铂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循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8093407E。
法定代表人:韩春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创新大道**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89129030。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阜阳市铂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日立案。庭前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变更诉讼标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铂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铂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敬诗
人民陪审员 张允莲
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婧文
附:(2020)皖1204民初35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