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526号
原告:合肥利如益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93号润园16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H1XM0G(1-1)。
法定代表人:孙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1楼C座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89129030。
原告合肥利如益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合肥利如益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利如益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利如益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合肥利如益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苗
书记员赵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