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4民初1400号
申请人:安徽恒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五十铺乡永坡村永坡庄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90759167J。
法定代表人:郝琴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1楼C座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89129030.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恒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恒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06021206160112812021000004)予以担保。
经审查,安徽恒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