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1楼C座19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安徽安泰达(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市鑫盛建筑钢管出租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
经营者:孙增茂,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鑫盛建筑钢管出租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淮北市鑫盛建筑钢管出租服务部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上诉人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淮北市鑫盛建筑钢管出租服务部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淮北市鑫盛建筑钢管出租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淮北市鑫盛建筑钢管出租服务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91元,减半收取23795.5元,保全费5000元,由淮北市鑫盛建筑钢管出租服务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591元,减半收取23795.5元,由安徽中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郑泽恩
审 判 员 李向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祁 伟
书 记 员 刘玉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