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604民初1515号
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计585.5元,由原告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德力
审判员 刘桂侠
审判员 赵子安
书记员 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