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6624号
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大墩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3073940810E。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安徽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生,安徽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51475241G。
法定代表人:胡清芝,执行董事。
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2021年11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870元,减半收取为8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樊高峰
人民陪审员  石春权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华 梅
书 记 员  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