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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1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悠谷路8号华润燃气南京江宁研发中心。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悠谷路8号华润燃气南京江宁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派驻淮北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0号8702室(溧阳市通用航空产业园通航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万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纺织路职教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北万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7元,减半收取233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葛 侠 审判员  李 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玥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