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669号
原告: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以西经十四路以东铁路线以南安庆市共创商贸有限公司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990574。
法定代表人:毕圣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兵,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
负责人:孙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洲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兴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