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枞阳县金阳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4368号
原告: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以西经十四路以东铁路线以南安庆市共创商贸有限公司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990574。
法定代表人:毕圣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造红,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金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雨坛镇新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0608250047。
法定代表人:章功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金阳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1月21日,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朴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