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02民初257号
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孵化中心B1幢。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宁,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建设路5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五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国,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京安花苑8号楼1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
被告:安庆市欧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独秀社区委。
法定代表人:吴锦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庆市舒雅藤制品工艺厂,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永安村。
经营者:吴锦维。
被告安庆市欧锦家具有限公司、安庆市舒雅藤制品工艺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欧锦家具有限公司、安庆市舒雅藤制品工艺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欣,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庆市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杨桥镇余墩村。
法定代表人:唐晓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国,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五四,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慈桂兰,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张忠秀,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余永深,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陈五四、慈桂兰、余永深、张忠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华,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吴锦维,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姚九花,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吴锦维、姚九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锦维、姚九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欣,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忠华,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腾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玲,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张吉娜,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欧锦家具有限公司、安庆市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舒雅藤制品工艺厂、陈五四、慈桂兰、吴锦维、姚九花、张忠秀、余永深、张忠华、陈玲、张吉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9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汪 明
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