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3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安庆市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久,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收的诉讼费7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钱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