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527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48873650。
法定代表人:**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皖0104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皖01民终373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8)皖0104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进行审理,原告**宽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宽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545元,由***负担。
审判长刘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海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