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宜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3民初3567号
原告: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279号。
被告:安庆市宜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27号雨润香水百合47幢一层5室。
原告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宜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章伏虎
审判员孙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荧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